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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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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的夫妻共同财产外,《婚姻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正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 。和判断夫妻共同财产一样,由于实际生活的错综复杂,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常常混同在一起,很难区分,迄今为止,都没有一个公认的区分标准能将其截然分开。在这里,我们只能提供几个常用的判断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看有无夫妻财产约定,有夫妻财产约定的从夫妻财产约定,无财产约定的就应按照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的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对其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做出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因此,只要夫妻之间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哪些归个人、哪些归共同有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是保护其约定的。

二看结婚登记的时间,登记前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登记后的财产即使在个人名下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除外。这是个很关键的判断标准,其依据直接来源于《婚姻法》的明文规定。《婚姻法》第17条用下定义的方式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婚后的各自的工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看财产登记在谁名下。法院处理财产范围一般仅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财产,如果是第三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另外提起诉讼。比如,夫妻一方提出在另一方父母名下存有存款,因该主张涉及第三人权益,法院不会在本案中处理,而是告知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的诉讼。再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如果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四看资金的来源。这个判断标准在这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有明显体现。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如果是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即使产权证取得时间在婚后,该按揭房也应视为其个人财产。又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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